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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的合并与分立选择字号应注意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8-04-16 00:00:00浏览次数:2660次

  公司注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道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觇定,合并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吸收方继续存在,被吸收方解散。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其权力机构决之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昆明公司注册一个法人分离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本法人继绕续存在,而另外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新法人,新设分立也叫解散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本法人解散,另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因合并,分立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除外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对法人合并,昆明注册公司分立的审批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应在设立登记前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可以避免因名称的不确定带来的申请文件使用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从而减少由此造成的重复报批现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云南记账报税,申请时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决定核准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

  企业选择字号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注册时,企业选择的字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或误解,如“绿色”作为字号和行业表述“食品”连用,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因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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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选择的字号一般不应是行业用语,否则,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如创业作为字号,投资作为行业,社会公众会把“创业”,“投资”埋解为一个行业,如果“创业”和“房地产开发”连用,则不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

  (3)行政区划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区划不得用做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昆明商标注册地或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结合以上两条可以理解为,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县以下地名(行政区划)作字号,当县以上行政区划有其他含义时也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4)自然人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昆明铭宇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公司注册,注册公司,记账报税,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为各创业公司及中小微企业代办注册公司,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记账报税,公司信息变更,工商异常恢复,法律咨询等一站式的企业法律服务,欢迎前来咨询,http://www.mingyucai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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