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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宇财务】2017年9月财税新政策

来源:铭宇财务 时间:2017-09-05 13:47:54浏览次数:3495次

【铭宇财务】2017年9月财税新政策



9月1号起个人对外出租房屋代开发票有新规
(1)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大大提高了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更有利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月1号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9与1日起运输业进项税抵扣有新规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解读: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月1号起个人代开发票有新规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解读: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月1号起购置税优惠政策将取消
日前,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且取消了低排量车型75折优惠。




9月1号起,多地掀起“多证合一”热潮
青岛二十证合一:
9月1号起,青岛市“多证合一”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等20证合一。
山西实现“十七证合一”
新整合12项涉企证照事项到营业执照上;采取“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改革事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8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于9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
安徽实现“多证合一”
从2017年9月1日起,安徽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在“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成都实现二十一证合一
9月1日起,成都将正式启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16项涉企证照事项实现“二十一证合一”。
中山市实现十一证合一
9月1日起 (早全国一个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拟“11证合1”,即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添加6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9月1日起施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如下事项做出了明确: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2、 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9月1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实施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理;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收策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八)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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