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丈夫的赌债是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对该条后半句的解释和纠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该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定——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钱款时(或因其他原因形成债权时)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为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虚构债务的,或者是赌债或吸毒所负债务的,应当作为个人债务处理,但是举证责任在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未出名负债一方)。
四、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赌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从这个角度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法理,可以推论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这种推论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在实务中不被采纳的可能性也很大。
2、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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